我以为自从”南京彭宇案“之后,中国当今的司法界妖风盛行。喝酒者猝死敬酒的人要担责,小偷入室盗窃学艺不精摔死房主要赔偿,不经允许私摘树上果实摔死树的主人要担责,强制并线出匝道被大货车碾压致死大货车要担责。类似的责任明确的纠纷和意外的判决时常见诸报端。这种责任明确,但是判决都是令人大跌眼镜,被人戏称为”和稀泥式执法“。也不知道那些法官按照什么指示或者什么法律原则进行的裁判。只要是电动车撞上了小轿车,不管是电动车逆行、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等客观事实,小轿车都要被判一定的责任。那些执法者的说辞是以人为本、照顾弱势群体。法律根本前提是正义,若是抛开正义谈以人为本就是和稀泥、乱执法。
其实中国的法官也不好做,大家理解下。作为应该保持独立性的法官,根本不具有这项基本条件。判案时要多方参考、谨慎拿捏、慎重决定,先看领导有态度不,若是领导有态度,必须按照领导要求办;若是领导没有态度,再看舆论有导向不,若是舆论有导向,必须要参照舆论的导向。若是舆论导向不明或者没有任何关注,那么就可以看是否有朋友关系打招呼了,若是有朋友关系打招呼,不管怎么样也要偏向一下,否则作为清水衙门法院,以后有需要找相关业务部门办点私事哪里能痛快。
避免和稀泥式执法,就是要保证判决必须在一个维度内考量,而不是牵扯太多不相关的次要因素,否则一个方程式因素太多,即使再好的专家也是很难解开的。以浙大副校长强行并线致死来说,牵涉的要素就是,校长强行并线、大货右侧车道正常执行、大货未超速、校长错过匝道口、大货有一定的超载。这里边大货车超载是不应该属于决策判断因素的,所以和其他因素不在一个维度内,因为超载与不超载根本不影响结果,除非大货车拉的一台巨大的波音737MAX,也许影响事故结果,如若按照此案的判决货车因超载承担30%责任,那么校长昨天晚上和老婆吵了一架应该不应该考虑进来,校长在加油站因为加油员没有及时过来伺候校长让校长很不悦是否要考虑进来呢,刚刚过去的那台红色马六车上漂亮女司机校长多看了几眼就错过了匝道口是否应该考虑进去呢,你看事情越来越复杂。
我总结这类纠纷的特点都很类似,那就是在物权负责人的地盘上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致伤或者致死,物权负责人要不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决策路径不是很复杂,形成规则定式非常好判断。但是决策之前必须明确基本的社会定理,首先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否则所有的法律、道德基础都将失去基础;其次,社会常识和基本道理已经经过教育环节和基本社会经验实现,任何人不能以没记住、不明白、不清楚、不了解和没注意进行抵赖和脱责,就比如你不能说你忘了不许喝酒开车、没看见不许逆行就想脱责或者减轻,从道理讲你应该记住、应该看见就不能脱责。下面说说如何判断,判断仅仅两步:
第一,伤者是否与物权责任人有契约关系,这个契约关系可以是实质的合同或者协议,比如员工在公司上班,这是有劳动合同的,或者购电影票到影院看电影,另外还有最多的是隐性的契约关系,比如你组织聚餐,朋友到你家里做客或者你到饭店吃饭,超市购物等虽然没有事先的凭证,即使没有交易甚至仅仅是友情赞助类型的,但是因为从性质上,双方是有隐含的契约关系的。那么既然有契约关系,那么你就有责任保证我的安全,就是说你要担责。比如,那个朋友一起聚会,有人喝酒过多猝死,那么聚会的组织者应该承担责任,不论他看起来有多无辜,若是没有组织者,大家一起共同平等商量来聚会的,那么在座的都有责任也是不过分的。还有那个案例,就是在不到一米深的水里,家长陪孩子戏水时溺水的,游泳馆也是有责任的,因为对方付费进来活动,你要首先保证我的安全,不要说我自己要多小心,也不要是按照常理水那么浅不应该发生溺水事件,那是另一维度的因素,与你应该承担的责任不相关。当然了,因为孩子加上其他特殊疾病造成昏迷进而溺水,从操作上应该是可以酌情降低责任的。
第二,若是没有任何有形、无形的契约,比如去人家地里偷西瓜,小偷入室盗窃,开车在路上,私自在开放水域、鱼塘游泳等。那么首先从社会常识角度判断那个致伤的危险是否为常识或者很简单的道理,若是本来就是常识或者很浅显的道理,那么即使有人致伤,那么物权责任人也没有任何责任,不需为此掏一分钱。相反若不是常识和很浅显的道理,那么物权责任人应该充分给予提示,比如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一段年久失修的危墙、公园残破的长椅等,若是因为没有给予提示或者提示不足,那么物权责任人应该承担责任。我自家鱼塘你未经允许私自去捕鱼或者游泳而致伤,野外开放水域都是很危险的,这是常识,受伤人自己应该有理性判断,基于这个前提他还是下去了,就是说他自己是潜在的为自己的事情负责,所以不需物权责任人负责。那个比较有争议的案例,就是有人在店铺门口私拉电线,造成偷车的小偷触电身亡,电动车主是否应该承担小偷的伤亡。按照前面说明的决策路径,我认为车主应该承担责任,因为这个事情是首先思考电动车主应该给出提示”小心触电“,然后再思考是谁来挪动电动车。要是车主的一个朋友呢,要是警察紧急公务要借用呢,要是城管觉得有碍交通来挪车呢。大家的争议主要原因是“小偷”这个不受待见的词的先入为主影响了大家的理性判断,因为大家首先就会同情电动车主,所以产生的争议。至于入室行窃的小偷不管因何原因,技不如人也好、物业维护不到位也好、入室被狗咬等一律不应该给与赔偿,因为大家的常识就是不会发生这种事情,若是谁能想到发生这种事情,就提前报警了。
在解析下那个追小偷,致小偷死亡的案例。家属起诉见义勇为者要赔偿,认为见义勇为者的追赶造成小偷的死亡。这个案例也不复杂,首先见义勇为是社会积极提倡的公理,毋庸置疑,所以见义勇为者是在做分内之事,并非多管闲事。而小偷在选择这个事实上的职业之后,就要有心里的准备和技艺上的储备,面对各种突发情况和不预期的场景,尤其是这种见义勇为者的参与的情况,要是基于这种前提的理解,那么小偷的死亡就属于技艺范畴,而不应该延申到更广的场景中,就像从景区悬崖上飞下来玩翼装运动的人摔死能责怪景区的人没有阻止他们吗?若是这种情况见义勇为者被判有罪,那么就要推翻社会的很多基本公理和关系,比如警察抓重罪犯人是否可以击毙持械抵抗的罪犯,公司是否可以开出能力不行但是以死相威胁的员工。
从道理上说,我觉得这类纠纷的决策路径很简单,很容易能将看似复杂的事情理清楚。当然有些特殊行业的特殊行规和约定需要作为附加统筹考虑,比如医疗事故是要依据医学专业机构鉴定确定责任的,不能说我到了医院,医院就必须保证我安全健康。但是我们也明白当前中国之事向来不是技术上的问题,更多的都是非技术因素造成的。